高雄市小港第二公有市場原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不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之規定,辦理個案變更為市場用地
內政部72.3.11台內營字第一三三八六二號函
經查高雄市小港區第二公有市場因承租人違反「小港商場所有權贈與承諾合約書」第三條之規定,自五十一年起拒繳市場租金,同時更擅自轉讓,作為住宅使用,已不具市場型態,加以該公有市場面積,臨接道路寬度均不符合法令規定,在五十九年發布實施之「小港特定區計畫」以及七十年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雄市小港特定區部份商業區為市場用地案」中,基於都市發展需要,未將該公有市場規劃為市場用地,並未違反前開合約書第一條不得任意變更之規定。
本案擬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顯與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不合,似仍以依本部71.9.21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一一二七一○號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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