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內容積率加級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面寬擬統一規定應在十六公尺以上為原則,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為之
內政部72.11.22台內營字第一九五七六三號函
台北市政府函報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住宅區內容積率加級地區建築基地臨接規定之道路,其臨接面寬擬統一規定應在十六公尺以上為原則乙案,本部同意備查。惟已在細部計畫書、圖中規定臨接面寬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擬統一變更規定為「應在十六公尺以上者為原則」乙節,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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