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經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獎勵私人投資興辦後,其土地及建物是否准由興辦事業人自由處分
內政部73.10.30台內營字第二六六一八八號函
本案有關興建中建物申請變更起造人乙節,依建築法第五十五條及本部73.3.16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一三七三二號函規定,應以主要結構體工程尚未完成之建築物為限。主要結構體完成之建築物,其權利移轉,應依民法物權有關之規定,並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至於涉及多目標使用部分,准依貴廳意見處理。
附註: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10.6建四字第二○五○二三號函略以:案經本廳研析結果認為為加速都市計畫市場保留地之開闢,在不影響市場原規劃設置之機能及達到獎勵私人投資之目的,對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如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建築物得隨時變更起造人,惟市場使用部分應先辦理市場設立案內興建人變更後再據以辦理變更起造人,至於涉及多目標使用部分除不相容部分,應先依照程序報准外,餘可逕向建管單位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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