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取得,所需經費龐大,部分鄉鎮市公所財政困難無法負擔,可否以與土地業主合建方式辦理
內政部72.4.30台內營字第一四九八八九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地方政府就公共設施用地提供作多目標使用者,其土地權利之取得,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案有關市場用地之取得,可否採取與市場預定地業主合建方式辦理乙節,仍請依上開規定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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