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不得作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面積之計算方法
內政部72.7.15台內營字第一六五五二六號函
案經本部會商研獲結論:
(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七款所指之樓地板面積,應就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層分別計算。
(二)依該款規定作商場(店)或飲食店之使用,尚應符合消防、防空避難及其他建築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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