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住宅區內原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宅,擬變更用途為寺廟規定

住宅區內原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宅,擬變更用途為寺廟規定
內政部71.8.11台內營字第九三三四五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可否興建寺廟乙節,請本於職權,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之立法意旨逕行核處;至於住宅區內原有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宅,擬變更用途為寺廟,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令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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