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建築,其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為直系親屬或配偶之關係,可否比照本部74.9.3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三○○號函規定辦理疑義
內政部75.7.28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四○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土地或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興建農舍,申請人應具農民身分並有農地或農場者為限,本部75.7.8台(75)內營字第四二三五二二號函業已明定。
二、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為直系親屬或配偶,並符合本部74.9.3(74)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三○○號函之規定,自得比照辦理。唯其興建農舍之建築面積應與土地所權人已有農舍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且受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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