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用地暫做為營繕及建築廢棄物處理用地疑義案
內政部76.4.10台內營字第四八四八六四號函
按「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規定取得期限內,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此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台中市政府擬在公墓用地暫做為營繕及建築廢棄物處理用地使用是否妨礙該公共設施用地指定目的之使用,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貴府本於職權依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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