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同時採用立體與平面之多目標使用,且依平面多目標使用之規定,於公園用地內興建地面十六層之文化中心並收取設施使用費是否適法疑義
內政部77.8.4台內營字第六一六七四二號函
所報第四十三號公園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其核議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二條之立法意旨及本部74.8.31台內營字第三四三二九○號函之規定。唯查案內公園係屬鄰里性公園,其周圍均為住宅區,依事業計畫書所敘,於公園用地地面興建十六層文化中心,地下興建一萬二千平方公尺之商場,顯係屬高密度使用,與鄰里性公園之規劃目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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