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三條及立體多目標使用准許條件適用疑義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三條及立體多目標使用准許條件適用疑義 
內政部76.8.28台內營字第五三○一○二號函
關於屏東縣政府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三條及立體多目標使用准許條件適用問題疑義乙案,同意貴府所擬意見。
附註:台灣省政府76.8.23七六府建四字第五七八一七號函略以:
()關於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三條規定在縣、省轄市應報省府核定,其中「在縣」應報省政府核定一語之疑義一節,按七十年修正該方案之修正要點()一:「加強授權,以利執行:將原條文第三條有關鄉、鎮、縣轄市部分之核定,授權由縣政府核定,以配合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有關規定。」之意旨係為配合本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之規定,故該條文對於在縣應報省府核定,在鄉、鎮、縣轄市應報經縣政府核定之規定,係指由縣政府經辦或獎勵民間投資之公共設施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報省府核定,由鄉、鎮、縣轄市公所經辦或獎勵民間投資之公共設施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報縣政府核定。
()市場三樓以上作第2項第(1)款之集會所使用,應否包括禮堂(含舞台),又其所指三樓以上有無包括三樓本身一節,查本方案僅規定允許使用之項目,對於各允許使用項目內設施並無加以規定,故集會所內應否設置禮堂(含舞台)設施,應由規劃機關視需要決定。至於本方案所稱市場三樓以上,有無包括三樓一節,依市場三樓以上作第1項使用之說明5及作第2項使用之說明4觀之,所謂三樓以上應包括三樓。
()市場三樓以上作多目標使用之准許條件中規定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究係指所面臨道路寬度均應達十二公尺,或僅一面達到十二公尺即可一節,似指市場要有一面向十二公尺道路即可。
()關於市場作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准許條件內規定,應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之設施,該等設施有無構造規格、型式、材料數目之限制一節,該等設施當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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