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垃圾焚化爐,是否可認定該焚化爐為公用事業設施
內政部77.7.15台內營字第六一五八二三號函
本案高雄縣政府擬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垃圾焚化爐,涉及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廿七條之規定,應請貴府本於職權,逕行核處。惟為應地方垃圾焚化爐設置之需要,在不妨礙該農業區之農事經營、鄰近環境衛生及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下,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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