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中心樁及有關樁位圖、座標資料已依法實施後因時間久遠原中心樁樁位座標資料均已遺失,應如何補救
討論案:
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
案 由:
都市計畫中心樁及有關樁位圖、座標資料已依法實施後因時間久遠原中心樁樁位座標資料均已遺失,應如何補救。
說 明:
一、查「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僅規定都市計畫樁位依第五條公告後,原測定單位如發現錯誤可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有關資料遺失應如何處理,尚無明定。
二、目前部分縣市因新舊承辦人員交接制度欠完善致造成樁位圖或座標資料遺失,且因時間久遠,都市計畫圖之地形地貌均已更異認定困難。
辦 法:如樁位圖、座標資料及中心樁已遺失,且都市計畫地形、地貌認定困難,可依現狀重新測定地形地貌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程序辦理檢討核定(免受兩年通盤檢討之限制)後再據以重新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辦理測定公告實施。
決 議:如辦法,惟應請臺灣省政府轉知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加強都市計畫樁之管理及維護,並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以及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暨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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