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不得興建農產品集貨場以供外銷洋蔥產地集貨裝卸之用
內政部74.8.9台內營字第三三四一七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依法取得前,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本案土地經查恆春都市計畫書內敘明作為果菜批發市場使用,其申請興建農產品集貨場顯與該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劃設之目的不符。若本案土地確較適宜作農產品集貨場使用,應先洽請該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變更都市計畫後再行興建,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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