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使用項目疑義
內政部76.10.16台內營字第五三一九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細部計畫書應表明事項之一,質言之,亦為細部計畫內容之一,其擬定或變更應依同法十九條至第廿一條及廿三條之規定,完成決定程序後始得發布實施。
本案竹北(縣治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於該計畫書內訂定要點規定:「本要點發布實施後,產生新使用項目時,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將其納入適當之使用組,繼提報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報省府核定後實施。」上開規定,顯與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有違,應請依法修正並依法定程序變更計畫內容,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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