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76.11.24台內營字第五五○四四三號函
一、本案前經本部於本(七十六)年五月十二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下:「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劃定之使用分區,其與同法第四十二條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有別,內政部68.7.20台內地字第二八五○六號函、72.12.5台內營字第一九二四二號函所為釋示顯無不妥。惟行政院既於74.3.8台七十四經字第四一二三號函說明二之釋示為『行水區內土地係以洩洪為目的,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不宜援引農業發展條例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有案,為慎重起見,宜建請行政院同意仍維持本部有關本案之上開函示」。並以76.5.29(76)內營字第四九五二八九號函報行政院。嗣奉行政院76.10.1台七十六內二二三七五號函核示:「所報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乙案,應請貴部協商經濟部核處」。
二、本部為審慎計,再於本(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對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均有明確之規定。行水區、水岸發展區為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劃定之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理由如下:1.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係依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而劃定,有徵收期限之規定,其土地徵收補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後段規定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而行水區、水岸發展區係視地理形勢、水流實際現況,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所劃定之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則無徵收及保留期限之規定,若依其他法律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2.本部為加強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計畫特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該作業要點亦明確規定行水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3.行水區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係指二堤之間水流行經,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位達到之地區之土地,其土地不論公私有,均須依水利法及省市河川管理規則限制使用,若解釋為公共設施用地,勢必造成事權劃分無法統一等問題。()依現行法令對土地漲價歸公之規定,行水區之土地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為堤防用地者,如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可減徵土地增值稅七○%,至於行水區、水岸發展區之土地依法征收時,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其增值稅可減徵四○%。()有關行水區性質及土地使用管制,本部68.7.20台內地字第二八五○六號函、72.12.5台內營字第一九二四二號函釋示並無不妥,仍請省市政府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