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水源特定區(北勢溪部份)保安保護區內興建污水處理場疑義
內政部74.8.26台內營字第二二八二八四號函
本部於本(七十四)年八月七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台北水源(北勢溪部分)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關保安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經核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並無牴觸。
二、依台北水源(北勢溪部分)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及同目3、6之規定,保安保護區土地經台灣省政府核准,得作為公用事業所必需之設施(但不得設置於保安林內)及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所必需之設施等使用。
三、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台北水源(北勢溪部分)特定區計畫範圍內設置污水處理場,經查其土地係座落於保安保護區內非保安林地,且為自有土地,地勢較低,原設有該公司二次處理之污水池(化糞池)設施,其有關社區綜合污水處理規劃書並經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準此,台灣省政府可依前(一)(二)項有關規定,本於職權依法自行核處。
四、台北水源特定區污水處理系統之整體規劃建設,尤其是壩址以下至取水口以上乙段,應請台灣省政府儘速辦理以確保飲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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