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告劃設為綠地之土地,如原係空地已供附近居民通行使用者,是否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之適用,即得繼續為原來供通路之使用疑義
內政部75.9.1台內營字第四三五六一七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此項規定,前經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六八一八五號函釋:「係指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所為之使用,而繼續為同一之使用者而言」。本案都市計畫為綠地,在未依法取得前,其供作通行使用,是否有同法第五十一條但書之適用,應就前函之規定暨通行期間、使用性質、公共地役關係予以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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