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部計畫書圖應詳確敘明事業及財務計畫,並列為審議重點,以加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健全都市合理發展
討論案:
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
案 由:
細部計畫書圖應詳確敘明事業及財務計畫,並列為審議重點,以加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健全都市合理發展。
說 明: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細部計畫應表明事業及財務計畫。惟本部審核都市計畫案件時,發現部分都市計畫書圖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等事項之規定過於簡略或欠明確具體,影響公共設施用地興闢及都市建設之推行。
決 議: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就細部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予以具體明確編列且屬可行,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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