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申請將其校地劃設為「私立××學校用地」時,如其中夾有未登錄土地時,應如何劃設,提請討論
討論案: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
案 由:
私立學校申請將其校地劃設為「私立××學校用地」時,如其中夾有未登錄土地時,應如何劃設,提請討論。
說 明:
一、依內政部61.3.25台內地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示,為鼓勵私人興學,凡具備下列列條件者申請當地政府於都市計畫圖上將其核准立案之校地範圍標明「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1)經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2)已成立財團法人者。(3)土地自有,並有合法證明文件,其所有權屬於財團法人者。(4)校地面積不超出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者。
二、私立學校申請將校地劃為「私立××學校用地」時,如其範圍內夾有一筆或數筆未登錄地(如廢棄道路、溝渠、河川地、溜地等)其所有權係屬國有或省有,故依前開內政部函示即不得劃設為該校用地,亦即所劃設之「私立××學校用地」形成畸零不整或開天窗之形態,而欲請該校先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亦多困難。決 議:所擬辦法查與行政院61.3.3台六十一內字第一九二九號函規定不合,未登錄土地宜先儘速辦理登錄,並售與學校使用,再准劃設為「××私立學校」,否則宜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劃為文教區,可不影響原來使用,並可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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