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新生地,尚未納入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建議依照保護區有規定管制
討論案:
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
案 由:
海岸新生地,尚未納入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建議依照保護區有規定管制。
說 明:
海岸土地因潮流變更而有新生地之產生,此等土地因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無法受都市計畫之管制,不僅造成濫墾情形,且於政府計畫使用時,因無使用分區管制,致執行困難。
決 議:
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尚無都市計畫法規可適用,惟既為海岸新生地,應屬國有土地,可依國有土地有關規定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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