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及稅率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邇來民眾對於銷售不動產有關持有期間之計算滋生疑義,該局特予說明。
該局指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原所有權人於簽訂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因此,凡於本條例生效後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者,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說明,100年1月1日取得不動產(辦竣登記),同年7月1日出售(簽訂銷售契約),由於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應由原所有權人按15%稅率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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