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購自用住宅遷出戶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換屋民眾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即「一生一屋」規定),適用該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然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購自用住宅,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將戶籍再遷回,此為先購後售換屋者常見情況。
考量照顧換屋民眾權益,財政部爰於日前發布令釋: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20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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