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 地價稅差4倍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陳懷瑜/台北報導 2011-08-24
暑假進入尾聲,學童快開學了,由於往年都有許多父母為了小孩讀書學區需要,把全戶戶籍遷出,導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2的權利飛了,改適用一般稅率,稅負相差至少4倍。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的其中1人,有在該處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10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是以8月31日的土地所有權人為課稅對象,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如果沒有採用優惠稅率課徵者,必須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可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價稅率,否則將用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
由於常有父母因子女就學,把戶籍遷出,導致喪失地價稅優惠稅率,又不知道要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被查獲後,被補稅及處罰鍰。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如果有全戶的戶籍都已遷出者,最遲在9月22日之前,本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的其中1人的戶籍要重新遷入,並再次向稽徵機關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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