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費收5~6%!監察委員認為「不合理」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2011-09-09】房仲交易成功要收5~6%佣金到底合不合理,一般民眾覺得仲介收費太高,現在連監察院監察委員也認為房仲業收費比例不合理,監察委員李炳南表示,台灣的「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訂定至今已超過10年,用10年前訂定的收費標準來看現在的房地產市場,是不合理的,他認為有適時、適度檢討並降低的必要。
監察委員李炳南指出,全國房仲業家數10年成長5倍,房仲業利潤率為15%,其中台北市利潤率為23.1%。他認為,房價高漲地區仍按成交價金5%到6%收取服務報酬,不合理。
監察院2011年9月8日通過監委李炳南、劉玉山提案,糾正內政部。糾正案文認為,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雖規定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但是施行10年來,房仲服務報酬標準在市場上形成類似固定比率。 案文指出,依據消基會調查,業者間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2%服務報酬的不成文行規,這讓原本要使委託人與受託人充分「自由議價」的意旨,受到嚴重扭曲。
李炳南指出,「根據國外研究發現,當房地產需求愈多,房價愈高,仲介佣金費率愈低。」台灣的「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訂定至今已超過10年,現今都會區房價相較於10年前的房價,上漲許多,台北市上漲高達220.03%、新北市上漲高達181.59%,而薪資上漲率相對穩定;在服務成本沒有驟增情形下,房價高漲地區仍以成交價金的5%到6%收取服務報酬,不合理。
舉例來說,10年前台北市的帝寶豪宅一坪80萬元,100坪豪宅總價8000萬元,房仲業成交以5%仲介佣金計算,可以收到400萬元,現在同一地段的豪宅單價已經拉升到250萬元,同樣100坪房子的仲介費用可以收到1250萬元,相當於10年的3.12倍,問題在於,10現在賣房子的成本支出有比10年前高出3.12倍嗎?在成本沒有超額支出的情況下,收費標準卻沒有改變,這是監委比較認為不妥的地方。
李炳南說,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國房仲業2002年時僅有1066家,到2011年7月已增加為5253家,成長約5倍,其中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3縣市合計即占全國46.2%。房仲業的利潤率為15%,若再從地區別觀察,北部地區的企業利潤率22.6%居冠(其中台北市利潤率為23.1%),且北部地區利潤率明顯高於其他地區。
李炳南認為,內政部不但欠缺宣導服務報酬自由議價的措施,導致計收標準5%到6%有被固定化之虞,也沒有適時檢討計收標準的合理性,特別是大台北地區和桃園地區,放任民眾權益受損,有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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