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優惠稅率9/22申請截止,條件有哪些?
土地所有權人在2011年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記得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2011-09-01】2011年的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011年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記得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過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後,100年度地價稅就可按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被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的累進稅率)核課。
陳俊宏指出,適合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包括了以下:(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在申請相關手續時,也別忘了需要帶著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自用住宅申請書(稅捐處可領取),以便進行相關作業的申請。
陳俊宏也提醒,若原本已經核准按照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除了不得變更改供作營業、出租使用之外;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才可以繼續適用於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已成年之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即使有居住的事實,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且應該在戶籍遷出30天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查獲反而需遭補稅及裁處罰鍰。或遷出後於9月22日前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一人辦竣戶籍登記者,也應該在2011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2011年度地價稅才可以適用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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