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用地擬與鄰地商業區同段土地聯合開發疑義
內政部81.1.15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一五八號函
查停車場法第七條規定「‧‧‧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但其作多目標使用合併規劃興建,仍應符合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前經本部80.11.20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一○號函規定在案。本案停車場用地,擬與鄰地商業區土地聯合開發乙節,經查上開方案並無公共設施用地,得與其他使用分區合併規劃,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所請核與該方案規定不合,礙難照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