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鎮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違反「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時,該鎮都市計畫委員會議之決議及已核定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是否有法定效力暨可否准予土地所有權人據以提出自擬細部計畫案
內政部82.2.20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一三○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本案「變更集集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原計畫「公五」及「公七」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集集鎮都市計畫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及該已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有無法定效力,涉及該鎮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於主持審議該都市計畫會議時,有無違反「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之事實認定問題,由台灣省政府本於職權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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