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總局擬以徵收取得之部分土地設置綠化及遊憩設施開放供民眾使用
內政部80.1.30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九五八號函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此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本案徵收土地,如經都市計畫編為機關用地,郵政總局擬以該機關用地之法定空地設置綠化及遊憩設施,如符合前揭法條及建築法規之規定,且於徵收土地計畫書之使用配置欄詳細敘明,並確實依計畫使用,即無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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