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興中立體停車場用地,擬作商場多目標使用,其用地之原被徵收地主同意原徵收地價視同協議收購,是否適法
內政部81.6.9台內營字第八一七六九六四號函
查各級政府機關與人民協議收購土地,屬私法上之買賣行為,為繼受取得,而土地徵收則屬單方行政處分行為,為原始取得。兩者所產生之法律關係截然不同。本案土地業經台中市政府78.5.8七八府地用字地四○○一八號公告徵收,徵收處分行為即歸確定,現如原被徵收地主同意將原徵收地價視同協議收購,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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