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用地作平面多目標集會所使用,基地周圍臨接道路寬度疑義
內政部80.8.29台內營字第八○七一六一○號函
查地方政府興闢或私人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該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此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所明定。本案公園用地,擬作平面多目標集會所使用,基地周圍臨接道路寬度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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