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站用地依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二樓以上作一般商業辦公處所,可否包含作補習班使用疑義
內政部84.11.15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二七八二號函
按首揭方案第十一點有關車站用地二樓以上得作一般商業辦公處所使用之規定,揆其立案意旨,係限作一般商業之辦公用途使用,至營業場所則不在准許使用之範圍。準此,作補習班之使用,自不在允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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