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核發後,因都市計畫之變更,為配合該計畫之整體發展,雖都市計畫變更尚未完成法定程序,而予勸導暫緩建築,但不為起造人接受強行施工,究應如何處理
內政部81.2.21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九九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同法第四十條亦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準此,都市計畫之變更,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依法自難據以限制其建築使用。是以,本案仍以勸導暫緩建築為宜。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應俟該都市計畫變更案發布實施後,另依建築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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