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計畫說明書,未載明得作多目標使用時,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可否援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一案
內政部82.5.8台內營字第八二○二六二四號函
按前揭方案第六點「‧‧‧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後辦理」之規定,係指地方政府徵收尚未開闢使用,且計畫書圖未敘明得依該方案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而言,非徵收取得及已徵收取得並開闢完成者,不在此限;復按同方案第四點規定,「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除依本方案之規定外,並應依省(市)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辦理」。準此,首揭公共設施用地,如屬方案第九點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之類別,貴府自可依該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惟如貴府擬獎勵私人或團體興辦時,並應依貴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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