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依據院頒「中低收入住宅方案」所定之區段徵收開發方式規定,應提供三十五%土地,供興建公共設施,與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所核計面積之比例,如有相違,究應如何處理

依據院頒「中低收入住宅方案」所定之區段徵收開發方式規定,應提供三十五%土地,供興建公共設施,與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所核計面積之比例,如有相違,究應如何處理
內政部81.1.22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五七二號函
按都市計畫之規劃,有關公共設施劃設面積與可供建築用地之土地使用強度,係屬互動關係,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公共設施檢討標準與實際發展需要,彼此檢討回饋修正。至中低收入住宅之建設,既依院頒「中低收入住宅方案」規定,應提供三十五%土地用以興建公共設施,自應依照辦理,如確因上開方案規定之公共設施服務容量不足,應考量調整該地區可供建築用地之土地使用強度,以符院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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