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享優惠稅率 要注意戶籍遷入時間
地價稅要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宜注意相關時間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1-08-26】每年11月要開徵地價稅,其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100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2011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2011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如果要享有自用住宅地價優惠稅率也應該注意戶籍遷入時間。
稅捐機關人士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由原千分之2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千分之10,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稅法規定累進較高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
稅捐稽徵處人士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日後經該處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要享有自用住宅地稅優惠稅率,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已將戶籍全戶遷出的民眾,於20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將戶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符者,才能於2011年起適用優惠稅率。稅捐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100年9月22日前之申請時機,以維權益。如果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前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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