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辦理公告發布實施「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後,以未先行發布新聞為由,撤銷公告,另行公告發布實施是否適法
內政部80.7.2台內營字第八○八○○三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都市計畫法所定之程序為之,為都市計畫法第八條所明訂,又查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經核定後,當地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復查本部65.11.19台內營字第七○七八一七號函、本部66.7.26台內營字第七四一○六九號函釋示,所稱「登報周知」,係指刊登報紙公告周知,屬法律上強制規定。準此,本案台中市政府第一次所為發布實施,顯有違反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法定程序,即屬無效,應以第二次公告發布實施日期為執行依據之法定日期,並應請轉知該府切實注意改善,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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