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如在該執照使用分區欄有註明商業區是否可作為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證明文件疑義
內政部81.2.28台內營字第八一○一四○五號函
按各類營業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應符合申設當時之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記載之使用分區,係建築工程完工當時之土地使用分區別,自不宜作為符合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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