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內之「林」地目土地可否核發自用農舍證明
內政部79.7.26台內營字第七九四六七五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查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興建農舍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證明,依本部64.8.28台內營字第六五六一八九號函規定,應檢具其住所距離十公里範圍內所有耕地之土地清冊,又有關都市計畫內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而言,『林』地目土地自不包括在內。至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乙節,請台北市政府本於職權逕行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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