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為建屋擬出資請工務局養工處徵收施築六公尺計畫巷道及完工後土地捐贈
內政部81.10.30台內營字第八一八九三二九號函
按國家為興辦交通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訂有明文。本案合庫建設公司,為建屋擬出資請貴府徵收施築六公尺計畫巷道及完工後土地捐贈貴府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惟本案系爭土地,如經貴府認定係應開闢之計畫道路,自可由貴府依法報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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