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應如期處理,勿延宕繳納期限,致財產被禁止處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後,常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以規避強制執行,惟稽徵機關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徵起,對欠稅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將進行禁止處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應如期繳納,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應即向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造成欠稅後,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逾期繳納稅捐者,尚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並損及自身權益,不可不慎。(201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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