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捷運場、站及地下街與鄰近建築物以地下道及人行陸橋連通是否可行乙案
內政部80.3.21台內營字第九○七三六二號函
一、關於捷運場、站及地下街與鄰近建築物是否可以人行地下道或人行陸橋連通,其連通部分如在建築基地範圍外者,應由該管政府捷運單位會同道路管理單位認定具「公共通行效益」時,依聯合開發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在建築基地範圍內者,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地下街於前開辦法第十九條並未明定,應無該條之適用;又人行地下道及人行陸橋穿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時,應不得影響該公共設施之原規劃設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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