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李同榮:健全稅制基礎下,推動不動產資訊透明化

李同榮:健全稅制基礎下,推動不動產資訊透明化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1-09-08】立法院新會期已經開始,最受矚目的是不動產資訊透明化的修法動作,最近兩黨總統候選人也都拿居住正義等為重點議題,針對這些可能的變動,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新任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房仲業者支持在健全稅制的基礎下,推動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要資訊透明化必須要推動時價登錄制度,而實價登錄制度應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因此平均地權條例修訂勢在必行,透過地政士法同時修訂讓實價登錄資訊透明化,並建立良好的不動產交易環境。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修訂,應著重在業者有義務對買賣方提供成交行情資訊,藉以提升不動產交易資訊的透明化與對稱化。
李同榮認為,由於2012總統大選將至,加上大台北房價過高引發的高民怨,始終困擾執政黨的選情,在政府未提出有效的稅制改革之前,課徵奢侈稅與房地產資訊透明化成為政府短線打房的利器,前者已經施行,雖然短線政策發揮短線效果,但整體房價只是暫時被控制,對於房地產供需問題才是真正的長線隱憂,尤其政策的疾行讓房地產交易量在短期間迅速萎縮,這對靠交易量存活的房仲業,無疑是奢侈稅課徵下最大的犧牲者。
至於資訊透明化,政府一開始也是混淆實價登錄的責任所屬,以單獨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當成資訊透明化的修法主體,又將資訊透明化的重大責任全部加在房仲業者身上,更讓業界憤憤不平。
李同榮表示,房仲業絕對支持不動產資訊透明化,經由修訂平均地權條例讓實價登錄歸責於買賣屋雙方當事人,才能達到一勞永逸的目的,假設『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是A,『修訂地政士法』是B,『修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C,則其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數目及效果是A>B>C,也就是說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既然買賣雙方都已經按實價登錄,則地政士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修訂只是輔助的角色罷了!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李同榮進一步呼籲政府,不動產資訊透明化不應只是消極的讓資訊公開,而是要建立在健全的實價課稅體制下,以達到真正公平公正的居住正義。
李同榮建議,必須把實價登錄的效能建立在實價課稅的基礎上,讓非自用住宅的不動產投資賺錢的人,不分貧富都必須繳稅,買賣當事人在平均地權條例修訂下就會相互監督,如實申報交易價格。而政府在稅制規劃方面必須顧及民眾有增稅的疑慮,除了應規劃修法廢止現有增值稅制,以資本利得課徵交易所得稅,每年並以房地總價課徵房地稅,取代現有繁瑣的地價稅與房屋稅,但交易課稅須區分出自用與非自用,並區分持有年限,成屋持有年限較長者稅率應較低,精華地區土地持有年限較長者應課徵較高稅率,避免土地囤積。
李同榮表示,當有一天不動產交易在健全稅制下,買賣雙方依資本利得實價課稅,假設賣方賣出一千萬房屋要買方登錄九百萬,買方一定不會同意,因為這會影響買方以後要出售該不動產時,就會額外增加一百萬的稅賦支出。因此實價課稅在沒有增稅的疑慮下,對於建商而言土地增值稅改為相對等稅率的交易所得稅,對不動產買賣方而言,雙方相互監督並合法繳稅,雖然不增稅但政府稅收反而增加很多稅收,可謂是政府業者與消費者三贏的最佳策略。
至於資訊透明化是否要識別化(揭露詳細地址門牌)或去識別化,李同榮認為,這應該分階段實行,在房地產稅制未健全化的同時,政府不宜貿然實施揭露識別化之措施,只要房地產依資本利得,在實價基礎上課稅(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政府就不必要有登錄與課稅脫勾的謬論,民眾也不會有登錄與課稅聯想的疑慮,房仲業不是反對資訊透明識別化,而是主張資訊透明識別化工程,必須等實價課稅(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稅制健全化後才宜實施,現階段宜階段性先採去識別化的揭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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