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09904105230號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104
 台財稅字第09904105230

一、  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各稽徵機關核准是類案件時,應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41條、第5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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