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有關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拆除,如能提出縣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之滅失證明或其他拆除資料,可資證明拆除日期者,才能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份起停徵。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該管稅務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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