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已繳納各項稅額之收據,務必保存5年

已繳納各項稅額之收據,務必保存5



為避免稅捐巳繳納卻無法提供證明而被稅捐稽徵機關催繳之情形發生,納稅義務人到各銀行、農會繳納稅款之收據要記得留存,不要隨意丟棄。
該管稅務局表示:對於尚未繳納地價稅、房屋稅或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局會以雙掛號方式補寄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一般民眾若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完成者,本局會寄發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該證明視同繳納收據,依現行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

所以,為保障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對於已繳納各項稅額之收據務必保存5。,如遇有已繳納稅捐仍被稅務局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稅單送交該局;如未留存繳納收據,則需請其提供至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相關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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