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74.9.1
一 為加強主管工務 (建設) 單位與地政單位之聯繫配合,俾加強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並配合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直轄市或縣市擬辦市地重劃之地區,應由地政與工務 (建設) 單位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會同勘選後,擬訂中長程計畫層報內政部核定。為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之執行,凡屬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都市計畫之地區,應配合取得年限,優先實施。
三 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其細部計畫須配合擬定或變更時,應專案辦理,地政單位於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定案前,應先徵詢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消除阻力。
前項細部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工作,應由地政與工務 (建設) 單位共同作業,並限於四個月內完成。
四 為配合市地重劃作業而擬訂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應由縣 (市) 及鄉 鎮 (縣轄市) 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會審,報省後並應於二個月內優先審定。
五 為配合市地重劃所擬定或修訂之都市計畫案,核定機關原則上應予維持,不得變更。
六 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於重劃作業進行期間,該地區之都市計畫,除為配合重劃需要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辦理變更。
七 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工務 (建設) 單位於重劃範圍複勘核定後,應即辦理都市計畫中心椿之檢測及補建,並應於三個月內將成果資料實地點交地政單位,俾利重劃作業順利完成。
二 直轄市或縣市擬辦市地重劃之地區,應由地政與工務 (建設) 單位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會同勘選後,擬訂中長程計畫層報內政部核定。為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之執行,凡屬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都市計畫之地區,應配合取得年限,優先實施。
三 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其細部計畫須配合擬定或變更時,應專案辦理,地政單位於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定案前,應先徵詢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消除阻力。
前項細部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工作,應由地政與工務 (建設) 單位共同作業,並限於四個月內完成。
四 為配合市地重劃作業而擬訂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應由縣 (市) 及鄉 鎮 (縣轄市) 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會審,報省後並應於二個月內優先審定。
五 為配合市地重劃所擬定或修訂之都市計畫案,核定機關原則上應予維持,不得變更。
六 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於重劃作業進行期間,該地區之都市計畫,除為配合重劃需要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辦理變更。
七 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工務 (建設) 單位於重劃範圍複勘核定後,應即辦理都市計畫中心椿之檢測及補建,並應於三個月內將成果資料實地點交地政單位,俾利重劃作業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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