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稅

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稅


有關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價值減少之該筆農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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