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向法院標購房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向法院標購房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向法院標購之房屋,買受人自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以減輕負擔。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一般不動產移轉課徵契稅案件,應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則可申請按較低的標購價格課徵契稅。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以節省稅負,並請記得於契稅申報書上擇一勾選上述申報價格,俾由承辦人員核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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