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治時代台灣人日本兵兄弟二人,被派赴海南島病死戰場,哥哥有病亡記載,弟弟則沒有死亡記載?目前為了土地繼承問題,卻變成棘手問題.依據戶政所提供之資料,戶籍資枓不全之處理-日治時期死亡而無死亡記事,申辦繼承由申請之繼承人自行提出保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警處警65.7.4戶字第七八三四五號函(65秋甲2期)79年法規彙編102038則.請問地政先進,照著做有效嗎?又保證內容如何寫?謝謝!
A:
按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1點規定,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倘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時,可依內政部 四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內戶字第五九一八號代電規定檢具死亡證明文件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之證明書,向戶政機關聲請為死亡之登記,據以辦理;倘繼承人以書面申請戶政機關查復無被繼承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戶籍資料,如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繼承登記時,免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辦理:
(一)依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已能顯示被繼承人死亡,且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登記名義人死亡日期。
(二)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並切結「死亡日期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繼承人之一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者,可比照前項辦理。
如無上述之佐證資料時,建請申請人家屬向台灣紅十字會總會申請戰歿證明函件,再據以向日本交流會申請轉送日本國內核發死亡證明文件,這份文件仍須經台灣駐日本代表處驗證後,再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除籍登記。PS. (不要太相信戶籍法令彙編,否則會被搞得團團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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