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繼承權疑義

Q:
請問被繼承人C〈日據期間死亡〉之配偶A於日據時先與B結婚,B亡後再招贅C,於繼承系統表內載有4名兒子,惟長子D與次子E係於CA結婚前即已出生。目前戶政機關現存戶籍謄本並無配偶A之前夫B相關戶籍資料,且繼承案附戶籍謄本內,被繼承人死亡記事戶籍謄本內所載長子D與次子E父親欄位為被繼承人C;而另一戶籍謄本內長D與次子E父親欄位為原填載配偶A之前夫B,後又修改為被繼承人C【未見訂正章等】,請問,於審查類似案件時,應如何辦理較為妥適? 


A:
1.被繼承人C〈日據期間死亡〉:該繼承案應適用日期繼承習慣
2. B死亡後再招贅C :C為贅夫,稱父姓者,繼承父之遺產(民事習慣調查報告P413)3.長子D與次子E係於CA結婚前即已出生:日期亦有準正規定(同上開書P157)4.繼承人應依戶籍資料製作系統表,並切結負責(繼補96點、土登119)5.綜上,B應與本案繼承無關,又戶籍資料有修正,可行文戶政再確認父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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